保安的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9-08-20 09:40 来源:http://www.gzsmba.cn 点击:
保安从业单位应依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对拟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查。定期将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的情况分别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备。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载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草案还规定,贵州保安上岗前应接受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针对前一段时间传出保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保安搜身和打人等事件,此次草案中还明文对保安的行为进行约定,贵阳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安员,公安机关将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同时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根据草案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的保安员进行追偿。